福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发布

2023-02-09 15:32:56  来源:高新福州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构建层次分明、梯次衔接、领域全面的区级优秀人才认定和评价体系,营造有利于人才活力充分激发、智力成果充分转化的“营智环境”,根据《“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行动计划》《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榕委人才〔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

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接续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A类、B类、C类)及福州市高层次人才(D类、E类、F类)设置。适用于在高新区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在高新区就业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现有人才(在高新区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才)。经高新区申报认定的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自然纳入区高层次人才进行管理服务,不再重复认定。

认定方式

1.资格认定制。对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学历学位、从业经历、专业技术(技能)资格等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人才,按照程序直接确定为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不设上限;

2.自主评价制。由高新区人社局、区经发局、区商务(科技)局、区教卫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重点人才自主评价企事业单位,其推荐的人才需符合区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由区人社局负责汇总推荐人员名单,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认。

认定程序

人才服务窗口全年受理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申报人应提交最新、符合最高层次人才对应标准的材料。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申报人填写《福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申报表》,签字并由所在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复印件)送至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

2.审核。由收件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就申报人是否符合相应认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复印件材料提交至下一环节,并退还原件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联系申报人退回所有材料,并明确告知退回理由。

初审通过后,由区人社局牵头申报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同时征求公安、税务等部门意见,对其违法违纪、纳税征信情况进行核查。区人才办根据复审情况,提出拟认定人选,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说明原因。

3.考察。申报人为引进人才的,由区人社局进行考察。

4.公示。经研究审定并通过考察的拟认定人选,由区人社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境外人才公示按有关规定办理。

5.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认定后发文确认。

政策支持

(一)落地补助。落地补助原则上仅限引进人才。对来高新区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后且在职在岗的,给予一次性落地补助。补助标准:福州市F类高层次人才(其中,F类第4、5项仍按原有政策享受补助,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给予10万元补助,区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助(在福州市其他县区享受过同类人才补助的人才不纳入此次奖励范围)。

(二)晋级奖励。经认定为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区高层次人才晋级为省、市高层次人才的,奖励2万元。

(三)荣誉奖励。对已认定的区高层次人才,新取得其他认定条件的荣誉称号或业绩,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依据相应条款已享受晋级奖励的,不再享受荣誉奖励。

符合发放奖励条件的人才,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在职在岗证明进行考察。通过考察的,由区人社局及时兑现落地补助、晋级奖励、荣誉奖励等资金支持。除另有规定外,奖励经费按同级财政“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服务管理

(一)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满后,若要继续享受区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认期内晋级者,其认期重新计算。

(二)对符合条件的现有人才,在文件印发日起开展申报工作,由区人社局按季度分批次审核确认。

(三)区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格及享受的有关待遇,收回未拨付及未使用的支持资金,6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1.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2.认定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3.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4.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其中情形1还须追回人才已使用的支持资金,并由认定单位向有关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1.福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工作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高新区人才办牵头协调,高新区人社局负责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具体执行、兑现政策。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高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并适时评估实施效果,动态调整优化。区级其他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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