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实施意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2-01-10 17:15:02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1月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和管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且年度涨幅不超过5%。

  “十四五”期间拟建15万套(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重点面向新落户的新市民和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困难群众。

  实施意见对标福州都市圈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助力人才引进,促进本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提升城市竞争力。“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特别是鼓励市场主体在现代物流城、福州大学城、东南汽车城、丝路海港城(江阴港城、罗源湾港城)等区域以及工业(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区域,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城产融合发展,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明确各类房源租金标准

  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房源,向特定青年人和新市民群体配租,租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由集体组织、租赁机构或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过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资金补助优惠政策的项目,原则上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仅享受税费、水电气等优惠政策的项目,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或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免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优惠政策的,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

  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以承租方式取得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业主方(出租方)收取的原始租金应低于同地段住房租赁市场平均水平。

  以建筑面积不超

  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园区配套宿舍以间为单位建设,户型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

  根据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分宿舍型和住宅型2类,分别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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