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二期管理使用实施意见(试行)

2020-08-17 17:34:57  来源:福州高新区  

  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根据《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榕高新区办〔2017〕104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现就我区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与要求

  本实施意见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福州高新区人才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创造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排、轮候分配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福州高新区“131”产业导向(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人才配租,并向重点骨干企业、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予以倾斜。

  二、租住对象与标准

  (一)租住对象

  在福州高新区工作的下列各类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2.国家级项目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3.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

  4.省级优秀人才;省“百人计划(团队)”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

  5.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B类人才;

  6.市级优秀人才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7.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8.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9.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C类人才;

  10.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1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高校毕业生;

  12.经高新区研究认定的其他特需人才。

  为提高园区民生工作硬件条件,弥补民生短板,吸引相关行业人才来我区就业,扩大人才公寓的受益群体,以下人员也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辖区内学历为大专及以上教师、医生等教育、卫生系统人才;

  2.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我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干部职工(不含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人才公寓,租金不享受“333”政策,由其本人100%负担租金。

  我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也可申请人才公寓,租金不享受“333”政策,用工单位可予以适当补贴并报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租住标准

  福州高新区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福州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工作、已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交社会保险金(海外籍人员除外),或持有区内企业营业执照;

  2.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须在福州高新区。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时间

  常年申报。

  (二)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2),并附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本人及拟入住公寓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

  (2)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为申请人本人);

  (3)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人才资格条件的证书;

  (4)所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只需提供复印件。

  2.单位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之后由单位持以下材料送请审核:

  (1)上述1-4的材料;

  (2)《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3)《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汇总表》(附件3)

  (4)单位公示材料。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在线申报APP上线后,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微信公众号“高新福州”和“高新党群”中的链接小程序在线申请。

  3.受理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入住人才的资格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确定分配方案,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签订合同。申请入住人才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入住通知单与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金采取“押三付一”的方式,即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统一缴纳一个月租金3个月押金,以后每个月定期缴纳当月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5.选房。分期公布房源。按照1-11类申请人才类别顺序分批进行选房,同批次选择的人才按照抽签顺序进行选房。匹配成功可入住人才公寓,匹配不成功以申报时间为准实行轮候配租。第12类人才租住的户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若符合条件的人才超过房源数量,以申报时间为准实行轮候配租。

  教育和卫生系统、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及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请人员,在保障福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期公布房源及实际申请数量,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予以适当比例房源,参照1-11类人才的选房模式。

  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在线申报APP上线后,通过线上申请的人才,进入电脑选房环节。

  四、租期与费用

  (一)租期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超过三年后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二)费用

  1.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按照租金基准价收取,租金采取“333”制,即租金由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区管委会各负担三分之一。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担的部分统一由申请人先行缴纳;所在单位承担部分,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报销;区管委会承担部分,由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每半年统计租户,并向管委会据实申请,从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2.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由福州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同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每年核算公布。2020年租金基准价为35元/㎡(含公摊建筑面积)(此租金基准价专项适用位于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1-1号46号楼的人才公寓),特殊优秀人才要求免租金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3.上述租金基准价格仅为房租价格,由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收取,租赁期间产生的押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按时缴纳。租金标准一年一调整。

  五、使用与退出

  (一)使用

  1.福州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申报、受理、审核、分配工作。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保洁和安保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相关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

  2.福州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得改变人才公寓的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3.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二)退出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1)劳动关系调离福州高新区或不在福州高新区工作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3)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6)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以上情形确认次月起停止享受租房补贴(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区管委会承担的部分)。属情形1的,必须在3个月内主动退出;属情形2-5的,立即清退,追缴区管委会已支出的相关补贴,并记录个人诚信档案,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享受福州高新区各类人才配套优惠政策。

  2.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租用。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

  3.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退出程序

  (1)退出申请。承租人至少于退租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解除合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3)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网路、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人才公寓。

  (4)结算。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承租人应当退出、腾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

  六、其他

  1.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福州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其他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

  1.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办理流程图

  2.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3.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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