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专家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01-08 17:14:11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显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法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广大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强调多方共治、综合治理,运用行政、司法、信用和社会监督手段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专家和农民工代表的意见,集中民智民意,最大程度凝聚共识。

  一、《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工资是农民工及其家庭生活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其最基本的权益。近年来经过系统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明显遏制。从国家统计局监测来看,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从2008年的4.1%,下降到2018年的0.67%。全国人社部门查处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人数和金额也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成因复杂,既有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也有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还有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责任主体难确定、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策,重点对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

  二、《条例》构建了法治化的共治体系,治理主体实行多方共治,加强共建共治共享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既是企业责任,也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一,落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条例》还规定了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的清偿责任。

  第二,确立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健全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第三,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强化社会协同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新闻媒体依法加强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

  三、《条例》构建了法治化的治理制度体系,创新保障措施,实施全链条各环节综合治理

  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频发高发的背后是拖欠工程款、“三包一靠”、用工主体没有责任能力等深层次问题,《条例》从资金来源、市场规范、用工管理等源头性问题入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予以立法确认,旨在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没钱发”、“发给谁”、“怎么发”等欠薪难题。

  第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及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

  第二,推行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将农民工工资从资金链条最末端提到前端,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防止层层截留、克扣。

  第三,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防止出现农民工身份、工资核算的争议。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三方在项目用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四、《条例》构建了监管有力、惩戒多元的法治化实施体系,实施机制坚持防治结合,注重全程监管

  高效严密的法律实施机制是确保各项制度落地的有力抓手。第一,全方位加强预防。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人社部门开展监测预警并做好防范。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加强工资矛盾排查和调处。要求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工资支付协调和预防机制。

  第二,加强动态监管。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强化监察执法手段。人社部门经批准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相关单位不履行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决定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对违反一般性工资支付制度、违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不履行配合查询单位金融账户义务的,给予行政处罚。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补足资金,视情形约谈、通报和处分。加强信用惩戒,向媒体曝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依法依规联合惩戒。这些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将会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推动形成“不敢欠薪、不愿欠薪”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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